婴儿配方食品及特殊医用婴儿配方食品(0~12月龄)
前言
本标准A. 婴儿配方食品中4.3.7、4.4是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B. 特殊医用目的婴儿配方食品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非等效采用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FAO/WHO)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婴儿配方食品标准Codex Stan 72-1981和婴儿配方食品以及特殊医用婴儿配方食品标准的修改草案[Codex Stan ?- 2007],参照中国营养学会营养素参考摄入量-2000。
本标准是对GB10767-1997(婴幼儿配方粉及婴幼儿补充谷粉通用技术条件)、GB10765-1997(婴儿配方乳粉I)、GB10766-1997(婴儿配方乳粉II、III)的整合修订。本标准代替GB10767-1997、GB10765-1997、GB10766-1997。
本标准与GB10767-1997、GB10765-1997、GB10766-1997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 将上述三项标准整合为一项标准,标准名称改为:婴儿配方食品。
-- 包括两个部分,即A. 婴儿配方食品和B. 特殊医用目的婴儿配方食品。
--
本标准的附录A~E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