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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心译意翻译网侵权被法院判决删贴并赔偿9423.00元
发布时间:2017-05-11 11:27 点击: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东民初字第07466号原告: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凯德利澳翻译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东 城区灯市口大街75号B211号。法定代表人:孙颖。原告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凯德 利澳翻译服务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 月6曰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轶楠适用简易程序, 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北京凯德利澳 翻译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巳 审理终结。原告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开设的 自称中国最大的翻译社区译心译意翻译网 (WWW. lxly. com. cn ),论坛中于2007年10月3日刊发了 一 篇诋毁原告的文章。上述文章公然诋毁原告的商业信誉和企业形象,严重侵害原告和原告法定代表人的名誉权, 致使兼职翻译误解原告,不敢承接原告的订单。期间,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删除所有侵权文章,消除影响。但被告至今仍不予理睬。经调查,原告才发现上述网站居然是被告这一盈利性的翻译公司同行开设,网站论坛设有红榜和黑榜。综 上,被告未经核实刊发侵害原告名誉权的文章,未尽到网络管理者的责任,致使原告的社会评价下降,故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行为,在侵权网站首页公开赔礼道歉4年6个月;支付名誉权赔偿金10万元;支付公证费 1000元、律师费8000元、提供发贴人详细信息;承担本案 诉讼费。被告北京凯德利澳翻译服务有限公司未发表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域名为lxly. com. cn的网站为被告所有。 该网站首页点击进入论坛链接,论坛内有一篇主题为诋毁原告的发贴,发贴人为“zxzj” ,和跟贴。2010年6月18曰, 原告向被告发出法律函,要求被告删除侵犯原告名誉权的文章,逾期原告将保留请求被告公开道歉5曰、支付名誉权赔偿金9000元、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等权利。直至原告于2010 年7月15日办理上述公证时,上述贴子仍未删除。另查,原告为提起诉讼支出公证费1000元、律师费80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证书、备案公共信息查询单、交费发票、 法律函等证据及原告当庭陈述在案为证。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 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同时,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釆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釆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釆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持有的网站论坛中的相关发贴及回贴,含有“骗子”、“十 足的骗子”等文字,该文字含带有贬意,会使不了解真实情况的浏览者对原告的评价降低。被告在接到原告通知后,应 当及时删除,并提供发贴者真实信息。但被告拒绝删除,也未到庭提供发贴者真实信息。因此,赔偿责任应由被告承担。 现原告要求被告删除贴子并赔偿公证费及律师费理由正当, 本院应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赔偿名誉权赔 偿金10万元的诉讼请求,无相关事实及法律证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凯德利澳翻译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删除域名为lxly. com. cn的网站论坛中主题为“诋毁原告的贴子”以及主题为“诋毁原告”后的第一楼、第三楼跟贴。二、被告北京凯德利澳翻译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公证费一千元、律师费八千元。三、驳回原告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四百二十三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曰起十五日内,向本 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 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 七曰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轶楠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〇一〇年九月一十曰书 记 员 马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