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天津赵女士委托,我们为其翻译起诉澳大利亚中国华裔骗子的法律文件,并陪同赵女士到澳大利亚驻中国大使馆在翻译文件上当着澳大利亚使馆人员的面签字确认,并宣誓文件翻译的真实与准确性。
文件页数:48页
时间:2012年2月3日, 地点:澳大利亚驻中国大使馆
赵女士宣誓供词摘录如下:
我是原告妻子。
在这份宣誓供词中,“中国”指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我出生在中国,生日是1968年4月24日。
我持有中国护照,是中国公民。我也持有旅客签证,该签证允许我访问澳洲。
被告李XX生于中国,生日是1963年7月21日。
我第一次见到李是在2009年6月,当时是我第一次到访澳洲。
李和我于2010年4月12日在中国天津市结婚。附录A是中国结婚证。
我和李在2011年5月1日分开。
我除了在下列时间到访澳洲外,基本上所有时间我都居住在中国。
a.2009年6月20日到2009年7月1日;
b.2009年10月29日到2009年11月28日;
c. 2010年1月2日到2010年3月1日;
d. 2011年4月12日到2011年5月3日。
10. 当我在2009到2010年间到访澳洲的时候,我和我的儿子李X住在一 起。当时李X持有学生护照在澳求学。2011年4月份我来澳洲的时候, 我住在Homebush Bay的物业。我从未和李住在一起。
11. 我的儿子李X是我和前夫WANGxxx(前夫)所生。李X在1990年6月25 日出生。从2007年7月到2010年2月,李X居住在澳洲学习。
12. 在我2009年6月认识李的时候,当时我拥有以下产业:
a. 位于天津市河东区十四经路XXXX室50%的产权。该物 业是我和我前夫在1997年以68万人民币 购入。我前夫持有另一 半的产权。
b. 位于天津市塘沽区天津开发区XXXX 2-1-1001室 100%的产权。该物业是我在2005年以150万人民币购入并登记 在我个人名下。
c. 位于天津市宝坻区京津XXXXXX号100%的产权。该物业是我 在2008年以250万人民币购入并登记在我个人名下。
d. 股票
13. 大约在2010年1月20日左右,我购入天津市XXX商贸有限公司 (TYT) 42.2%的股份。TYT公司是我弟弟成立的一家矿产公司。我出资424万人民币购得股份。 我弟弟持有51.2%的股份,我前夫持有6.6%的股份。之所以我前夫持有股份是因为在2009间,他为公司向政府争取到了相关的许可证。
15. 2009年7月,我的前夫和我购买了位于803/4 Nuvolari Place, Wentworth Point NSW XXXX (XXXX) (the “Homebush Bay Property”)的物 业。 该物业登记在我们正在澳洲读书的儿子李X的名下。尽管物业没有 登记在我名下,但是所有的物业开支和费用均由我支付,例如市政厅费 用,水费,物业管理费和其他物业维修开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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